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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博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原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员、法务(国资委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后,先后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等单位委托代理大量诉讼案件。该律师法学功底扎实,办案严谨细致,经验丰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3年5月-2017年4月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021年4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至今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值班律师(入选武汉市中院、武汉市司法局代理刑事申诉值班律师人才库)
2009年武汉市青山区十杰青年
2010年第八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
诉讼业绩:
刑事部分
1.为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辩护,在侦查阶段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向检察官递交书面意见,检察院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 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进行辩护,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 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进行辩护,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 为谢某某涉嫌放火罪辩护取得“刑期实报实销”的判决。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律师一审介入辩护,经查看监控视频并实地走访,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后三起放火不成立犯罪并就此与法官充分沟通。检察院庭前变更量刑建议为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最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期满之日谢某某刑满释放(“刑期实报实销”)。
民事部分
1.代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申请对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额5亿元),提前实现诉讼目的[(2020)鄂01财保24号];
2.20)鄂01财保24号]; 2.代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申请对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额3215万),提前实现诉讼目的[(2019)鄂01财保217号];
3.代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诉武汉建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标的额2916万),法院判决支持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 [(2018)鄂0103民初4190号];
4.在邓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人事争议一案中代理陆军勤务学院应诉,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2020)鄂01民终6731号];
5. 在武汉市东西湖某建材经营部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代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解除了对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执行措施[(2018)鄂0115执1645号];
行政部分
1.在谢某诉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铁路公安处行政赔偿一案中代理武汉铁路公安处应诉,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2019)鄂0103行初74号];
2. 代理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洪山区政府确认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违法[洪政复决〔2024〕232号];
非诉业绩:
1. 担任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常年法律顾问;
2. 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3. 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4.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不良资产转让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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